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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徐海明、李天: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6180元,利息21110元,本利合计37290元。2、诉后利息计算至本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刘佳奇:

本院受理原告杜超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陈秉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明诉陈秉荣(2021)内0125民初1440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秉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杨雁飞:

本院受理原告程忠诉杨雁飞(2021)内0125民初12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雁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钱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陈玉花、钱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钱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钱海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郭清清、刘瑞峰、范仲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郭六六、王晓飞、郭清清、刘瑞峰、范仲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巴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清清、刘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4074.12元(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2月19日,未付利息为34074.12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13.05‰,从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止);二、被告郭六六、范仲连、王晓飞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清清、刘瑞峰追偿。案件受理费29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清清、刘瑞峰、郭六六、范仲连、王晓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张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喜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文清、张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1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吕俊德、姚国君、张清燕、程根锁: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俊德、姚国君、张清燕、程根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33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云滨: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娜诉你、牛聪明、云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3630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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