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等人与丽某同学敖某因口角引发打架。当吴某开车要走时,被害人敖某在车旁(驾驶人一侧)拍打吴某驾驶的车辆,被告人吴某在倒车时将被害人敖某碰倒并碾压,造成敖某左侧腿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敖某左下肢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并向被害人部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法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