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拍卖公告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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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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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艳: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艳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艳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22141.65元(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135%计算)。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艳艳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艳艳偿还原告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艳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陈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和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李淑静、杨二帅、罗新丽、裴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淑静、杨二帅、罗新丽、斐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107民初32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田小为、赵素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艳与被告田小为、赵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邢雪峰、甄俊梅、甄玉忠: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141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邢雪峰、甄俊梅、甄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张建文、张建武、张金玲、丁永强: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233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建文、张建武、张金玲、丁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李淑静、裴志勇、罗新丽、杨二帅: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29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淑静、裴志勇、罗新丽、杨二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包头市鑫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森林公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星、郏玲辉: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446号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市鑫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森林公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卫星、郏玲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叶卫华、包头市包头市天嘉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鑫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平: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210号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叶卫华、包头市包头市天嘉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鑫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杨根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成(张四)与被告杨根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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