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湾讯2015年11月17日,韩某乘坐于某驾驶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109国道741㎞+600处时,王某驾驶的所有人为张某的北奔牌重型半挂大货车与轿车追尾,造成韩某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驾驶人王某、于某均承担同等责任,韩某无责任。
之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韩某各项损失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赔偿韩某各项损失500000元。已经给给付的90000元应子核减。再行赔偿总额为530000元;二、张某赔偿韩某各项损失443279元,与已经给付的10000元抵顶后,实际应赔偿433279元。王某对443279元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径行向王某追偿。三、于某赔偿韩某各项损失943279元。案件受理费22858元,由张某负担11429元,由于某负担11429元。保全费3020元,由张某承担2010元,由于某承担101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1月12日,韩某向准格尔旗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北奔牌重型半挂大货车,但无法再找到该车;扣押了于某肇事车辆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经评估价值26769元,抵顶案件款,王某给付案件赔偿款2000元。经查询各被执行人房屋、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张某、王某、于某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之后,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这次事故中,韩某脊髓损伤致截瘫,伴有大小便失禁,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重伤一级,生活不能自理,其家庭也无力支付医疗费,生活困难,于是便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收到材料后,准格尔旗法院经过认真审核,认为韩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给付上述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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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的条件: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教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严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赠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案件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有过错成者瑕疵,但当事人根据目前的法律政策无法获得国家赔偿,且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
(九)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甄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