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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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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诉被告王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钱大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沂鑫诉钱大成(2021)内0125民初11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钱大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郭二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玉梅与被上诉人郭二平、呼和浩特仁爱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弘益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耕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重庆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内蒙古卡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慧、王全亮、张瑞媛、贾渊媛、闫玉柱、周智慧与被告内蒙古卡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603号、1604号、1611号、1612号、1613号、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门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富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门乐乐给付张富中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张富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元、公告费500元均由门乐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侯家龙、高治英:

本院在执行张亚荣(原申请执行人刘海波)与侯家龙、高治英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802执恢540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云桃桃:

本院受理原告刘三来诉你、张龙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杜飞、牛雄燕:

本院受理原告田永强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李向南: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孙站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站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何前良:

本院受理原告齐拴钱诉被告何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前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齐拴钱货款1147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前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吴桩子:

本院受理原告都仁诉被告吴桩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桩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都仁货款290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都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范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乔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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