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伙同赵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一小区二人居住的家中,多次贩卖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疑似毒品一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成分为海洛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赵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多次,并在其居住处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赵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玉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赵某目无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