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3日19时,被告人段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一小区附近饭店和朋友吃饭,喝了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2020年12月13日21时50分,段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中路交汇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8mg/100ml,段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无异议,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玉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目无法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