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断卡”!呼伦贝尔警方的一场正名之战公开选岗  阳光安置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杀人未遂被抓归案醉驾被查谎报信息  证据面前交代实情缓刑期内又犯法数罪并罚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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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7

缓刑期内又犯法数罪并罚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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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吴晓春)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不仅会被撤销缓刑,进而会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罪犯葛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缓刑期间,葛某某不但不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反而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康巴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葛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葛某某向其微信好友虚构“刷单赚取佣金,承诺支付刷单人所刷本金10%的佣金且刷单人所刷本金到账后48小时内给予返还”的事实作为诱饵进行宣传,并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作为商家收款码向各被害人提供,诱使被害人将自己的钱款支付至其提供的电子账户内。葛某某以上述手段共诈骗22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82072元,其中仅有少量资金以所谓的“佣金”向被害人支付,其余部分均被其据为己有,拒不退还,供其消费。2020年5月24日,葛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袁某某进行刷单入账,返还刷单本金等为由,从袁某某处获取袁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后在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袁某某支付宝及其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共计7580.7元。

康巴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罪、坦白、自首,以及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已向部分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且取得分部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宽、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刑初53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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