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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孙成艳: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于建:

本院受理原告方如荣与你、耿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焦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鲍立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张月慧:

本院在执行温利兵与张月慧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不在家中居住,不接电话且一直未履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申请人温利兵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你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121执恢24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履行(2017)内0121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月慧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旧四小区12号楼4层3单元12号房屋一套(呼房权证号玉泉区字第2015109848号,呼房权证号玉泉区字第2015109849)房产进行评估,通知你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并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10时到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王永海:

本院受理原告许维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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