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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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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及其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及其支行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你们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及其支行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及其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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