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伤害他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非法讨要工资受到法律制裁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8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4

非法讨要工资受到法律制裁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薛家湾讯讨要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并非易事,有人通过合法渠道讨要工资,有些人却过于冲动,在讨要工资过程中,冒险以身试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

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白某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周家湾村云某租房处,因索要工资殴打被害人云某,并强行将云某拖入车中,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二被告人强行让云某向被告人白某微信转账4400元人民币,后二人将云某带至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碌碡墕附近丢弃在马路边,云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某头部的损伤属轻微伤。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但二人辩称自己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法官评析:

二被告人向被害人云某索要工资过程中,对云某实施殴打,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会对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威胁,仍采取殴打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带上车进行拘禁,剥夺云某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云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农民工朋友,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讨要工资,切莫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一时冲动,触犯法律,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张敏)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