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产品  构成涉商标犯罪受处罚技术成果遭擅自引用他人作品律师沟通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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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7

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产品 构成涉商标犯罪受处罚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红云"商标、"红星"商标、"一担粮"商标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酒类或酒类饮料.2 0 1 4 年2 月,被告王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购买假冒的红云磁化粮食白酒、一担粮二锅头及北京红星二锅头酒的商标、酒瓶和包装等,生产并出售上述假冒产品,非法经营数额为1 2 .2 1 7 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雇佣陈某帮其运输上述假冒产品3 次,陈某明知商品系假冒仍帮其运输,非法经营数额为8 .4 8 3 万元.被告闫某、翟某、李某明知商品系假冒仍从王某处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 5 .5 7 9 2 5 万元、1 6 .7 5 7 万元、5 .9 0 0 7 5 万元.其中,被告王某、陈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 2 .2 1 7 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被告陈某明知商品系假冒仍帮王某运输,帮助运输金额为8 .4 8 3 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被告闫某、翟某、李某明知商品系假冒仍从王某处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 0 %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该案综合考虑了上述情节,确定各被告的罚金.鉴于各被告均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也予以充分考虑.

【社会效应】

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上述各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平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形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积极意义,并通过宣判案例的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依法惩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以司法保护的形式,推动和加强建设我区知识产权工作.

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和形式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应当进一步发扬职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在知识产权的设立、维权等各个环节为权利人保驾护航.

(自治区司法厅律公法援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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