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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7

离婚时是否需返还彩礼和赠予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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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婚姻秩序和礼仪制度的重视。然而,当下的彩礼婚俗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了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也产生了许许多多需要依靠法律才能解决的问题。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师某与被告杜某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19年5月5日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原告彩礼88000元,双方于2019年9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足,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从2020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原告返还彩礼及被告所赠予的钱款,共计15059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应当准予离婚。而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远超出被告的经济能力,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应当适当返还。被告给原告的其他费用系双方恋人或夫妻的经济往来,不属于审理范围。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婚前给付的彩礼款4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施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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