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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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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告

内蒙古南电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申报债权。

内蒙古南电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8月4日

■债权转让公告

债务人、抵押人:通辽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朱志成(身份证号:152301195712111017)、刘晶莉(身份证号:15230119571026102X)、朱宝群 (身份证号:152301198207311011)、繆晶晶 (身份证号:152301198212075025)。

股权质押人:朱志成(身份证号:152301195712111017)、刘晶莉(身份证号:15230119571026102X)、朱宝群 (身份证号:152301198207311011)、繆晶晶 (身份证号:152301198212075025)。

根据我行于2021年6月25日与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我行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内银通分委借字2013第002号】)及其项下的从合同保证函及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通科证字第一号执行证书及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科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调解书下所涉权利、确认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请以上各方向债权人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履行偿还及担保义务。

转让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2021年8月4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吉祥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11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9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4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孟宝萍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11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9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4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张玲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199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9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4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宿小瑞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20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9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4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张琨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216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9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4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姬桂莲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11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9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4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宿瑞连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20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9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4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郭小荣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21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9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12)。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4日

■遗失声明

贾丽峰不慎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销人员保证金收据遗失,收据号为:151700039584,金额: 500元,声明作废。

不慎将购房者杨希 (身份证号:130503198811140923)在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的集泰新园二号楼2单元606室的购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0015189,金额贰拾叁万叁仟玖佰玖拾叁元整(233993元),声明作废。

不慎将借款人杨希 (身份证号:130503198811140923)于2012年12月2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凭证丢失,借款金额:拾肆万元整(140000元),借款用途:购住房,借款期限:10年,收款人:鄂尔多斯市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明作废。

不慎将被保险人为杨希 (身份证号:130503198811140923)的个人贷款抵押保险单丢失,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保险单号: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2009)N 39号,发票代码:215001113107,开票日期:2012年12月28日,保险费:壹仟贰佰叁拾贰元整(1232元),声明作废。

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金鸾苗圃将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3M A0N M 8FD18,声明作废。

武汉迪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将公章及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M A0R23HA01,声明作废。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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