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秉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秉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石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石文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苏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苏日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屈芳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屈芳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安笑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安笑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