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讯近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兴和县大队处理了一起两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驾驶人薛某(女)驾驶一辆宝骏牌小型轿车,沿兴和县至河北尚义县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十号村东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张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宝骏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薛某、乘员宋某、辛某、起亚牌小型轿车驾驶入张某、乘员马某均受伤和两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驾驶人薛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薛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薛某过错严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宋某、辛某、马某四人无过错,无责任。
交警提示:变道有风险,超车需谨慎,超车时需观察好路面状况,确保安全后方可超越前方车辆,请广大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武志秉方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