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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焦俊彪、袁香瑜、杨红梅、赵琴、黄润喜: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65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焦俊彪、袁香瑜、杨红梅、赵琴、黄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刘永、郝智军、刘小平: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790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刘永、郝智军、刘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范霄栋、孟玉、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721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范霄栋、孟玉、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孙润润、孙福娥、孙权: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95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孙润润、孙福娥、孙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李洋、李茹、赵萌、牛佳鑫: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55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洋、李茹、赵萌、牛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彭佩刚: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5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彭佩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574号民事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赵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龚贵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史改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贾春威、杨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白斯古愣(白艾斯古愣):

本院受理原告翟平诉你与巴图莫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牛佳鑫、李洋、李茹、赵萌: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55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佳鑫、李洋、李茹、赵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洪世勇:

本院受理原告孟晶诉被告洪世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洪世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晶代偿款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飞、辛艳霞: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5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王飞、辛艳霞、包头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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