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谱新通讯员贺亚楠郝秀)8月6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李鹏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该案涉及金额316391.4112万元,直接涉案人1508人次,超越了该市已经审结的同类案件,成为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第一案”。部分被告人亲属、集资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等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针对此案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且社会关注度高的现状,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对侦查机关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200余本案卷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认真、仔细核算了集资参与人的融资数额,谨慎核实了被告人李鹏飞将所吸收资金投资运营其名下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对集参与人的来访进行了热情接待和耐心解答。为了确保案件起诉质量,该院还积极与法院、公安机关就案情、证据进行不间断跟进,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制定了完善的出庭文书和妥善的举证方案。
东胜区检察院指控,自2005年开始,被告人李鹏飞(被捕前系内蒙古鑫源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鹏钧、杨淑霞、罗鹏林伙同被告人李鹏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在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修建公路、电厂以及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修建电厂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给付月利率1.5%-3.5%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和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三地的集资参与人郭玉忠、杨凤英等多人非法吸收存款,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达拉特旗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五原县宏珠环保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建设和运营,用于个人购房产、车辆,以及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等。被告人李鹏飞、李鹏钧、杨淑霞、罗鹏林共向150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6391.411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实现庭审公开化,东胜区法院提前周密安排,制定了详细的防控应急预案。开庭期间,法警和公安部门抽调的30名特警对参与旁听的人员进行了实名登记和严格的安保检查,同时配置了医生、护士和医疗设备,有效确保了庭审顺利进行。休庭后,东胜区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