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原房主郑军鲜,现房主变更为王君,不慎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山水小区43号楼3单元6层西户的集资房收据丢失,收据金额:25840元,收据号:009922,交款日期:2008年12月26日,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千江水处理设备销售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2150102M A13U31E46)将税务UK遗失,设备编号:667901528342,特此声明。
阿尔山市政府接待局聘用人员工资专户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Z1986000055601; 账 号 :3200301220000000055400;开户行: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声明作废。
不慎将内蒙古三恒(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郭利锋的律师执业证 (执业证号:11506201710767171)丢失,声明作废。
2021年7月7日
终止劳动合同公告
马发超同志,在合同履行期间,请假期满后未归,离岗一个月后公司曾联系你,后又多次催促并电话联系,但至今仍拒不到岗履行劳动责任,严重失职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鉴于此原因,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6月7日(联系电话:0477—8373861)。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
有限公司
2021年7月7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应急罚[2020]综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罚款肆拾玖万元(大写)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清水河县支行,账号:05547101040000222,立即履行以上行政决定。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公告
申请人陈焕红,身份证号码:150104195809201533,购买了内蒙古自治区集资合作建房中心开发建设的位于玉泉区南茶坊广厦小区4号楼1层3号的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7.79平方米,现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陈焕红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