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丽娜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常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祥诉被告常向东、付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常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永祥借款本金149139.77元及利息8868.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付水清对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46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常向东、付水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