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彦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郎贵林:
本院受理曾祥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郝爱霞与赵连忠(身份证号1501211963031510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8日扣押了赵连忠所有的蒙A881VJ福特翼博牌轿车,经查贵单位为抵押权人。现本院欲拍卖赵连忠所有的蒙A881VJ福特翼博牌轿车。因拍卖会导致抵押权的消灭,为了保障贵单位的权益,请贵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我院申报债权及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贵林、范和生、海南省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20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王凤贵、包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于喜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02民初240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吴桩子:
本院受理都仁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安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韩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宠它宠物店与被告韩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马慧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慧永、闫春玲(2021)内0125民初83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慧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少华与被告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常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赵方新与被告常向东、被告付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方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常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赵方新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率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赵方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向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