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4914号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刘艳红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收、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丛爱池: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5749号原告金志强诉被告丛爱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田桂兰: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3260号原告高军诉被告田桂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高军与被告田桂兰高婚;2、婚生子高铭洋由原告高军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杨振龙: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6093号原告王洪生诉被告杨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闫振青: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被告闫振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闫振青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8年3月10日的利息为3987.23元,本息合计43987.2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闫振青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自2018年3月11日后的利息,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负担9元,被告闫振青负担89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