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宝阳)众所周知酒后是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一名还在实习期的驾驶人赵某却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不想被慧眼的交管民警识破,其刚取得驾驶资格证还没有“捂热”即被注销了。
2021年6月7日晚23时48分许,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荣乌高速公路大队路勤二中队民警在荣乌高速公路薛家湾东收费站入口开展夜查行动时,对一辆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赵某例行酒驾检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亮起,车内有一股酒气飘出来,驾驶人赵某谎称没喝酒,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显示,赵某血液酒精含量36mg/ 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进一步核查驾驶证时发现,赵某还处于实习期内,系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在准格尔旗工作。当天晚上在单位喝了点啤酒,抱着侥幸心理和其舅舅欲开车返回清水河县,结果在路途中被荣乌高速公路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因为该驾驶员处于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9条,依法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