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武美云、白艾将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出具的永泰城御景22号楼2单元2001房首付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136534,金额:117638元,声明作废。
张素梅将呼和浩特市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园分公司2011年12月出具的西龙王庙村艾博龙园小区18号楼3单元1楼东户回迁房面积差收据遗失,金额:1980元,声明作废。
郝瑞芳、王新将呼和浩特市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园分公司2009年2月开具的西龙王庙村艾博龙园小区B区3号楼2单元201回迁房面积差收据遗失,金额:518元,声明作废。
李憨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号:0010580425,声明作废。
赛罕区古拜牛肉面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许可证编号J Y215010500004296,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合颉金线社区小康服务站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 A0N 2K5N 3D,特此声明。
内工大邵庆超遗失三方协议(202103464)声明作废。
准旗诚德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车辆号牌:蒙K96613(黄),运输证号码:内交运管鄂字15062201409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丢失,声明作废。
清水河县窑沟乡德胜煤矿开户许可证遗失,账号:0602001220000000000355,开户行:清水河县窑沟信用合作社,声明作废。
张艳文,不动产权使用证书,土地坐落:奈曼旗大镇金园郡府一期5号楼三单元03042号,土地面积:21.19平方米,证号:蒙(2019)奈曼旗不动产权第0001823号,声明作废。
刘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坐落:奈曼旗大镇先锋乡兴隆福村,土地面积:551.52平方米,证号:21028号,声明作废。
裴泽仁《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出生日期:2014年2月9日。母亲:檀冬梅,父亲:裴志军,出生证编号:O 150091549,声明作废。
母亲:卢凤艳,父亲:陈亮,女儿:陈佳鑫《出生医学证明》(编号:J 150219638)于2009年7月31日6时29分在通辽市奈曼旗妇幼保健所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母亲:卢凤艳,父亲:陈亮,女儿:陈佳蕊《出生医学证明》(编号:J 150219614)于2009年7月31日6时55分在通辽市奈曼旗妇幼保健所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康香兰将购买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农牧小区(阳光花苑小区)4号楼3单元2楼西户房屋购房款收据遗失,金额204732元,声明作废。
云丽珍将购买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农牧小区(阳光花苑小区)3号楼3单元3楼东户房屋购房款收据遗失,金额235824元,声明作废。
将鄂托克旗琛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支行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为J 2055000650601,声明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附属卫校16高职一李彦欣,于2021年丢失学生证,证号001004165121,特此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附属卫校16高职一晋燕,于2021年丢失学生证,证号001004165116,特此声明。
2021年6月11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李月(身份证号:130221198405135519):
你与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将执行款人民币18,400.00元于2021年5月21日提存至我处,请你持本公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代领需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到我处领取。
我处地址: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蒙商村镇银行与司法局业务楼一楼
电话:0482-8393786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1年6月11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王立国(身份证号:130221197912285517):
你与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将执行款人民币32,741.00元于2021年5月21日提存至我处,请你持本公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代领需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到我处领取。
我处地址: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蒙商村镇银行与司法局业务楼一楼
电话:0482-8393786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1年6月11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李萍(身份证号:220881198711176221):
吴英杰与候晶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你作为涉案房屋抵押权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将优先受偿款人民币203,905.50元于2021年5月21日提存至我处,请你持本公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代领需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到我处领取。
我处地址: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蒙商村镇银行与司法局业务楼一楼
电话:0482-8393786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1年6月11日
■仲裁公告
新城区喀山俄餐厅:
本院受理刘霞霞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1]第254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张改云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1]第255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1年6月11日
■解除劳动合同送达公告
刘晓东(身份证号为:152630198311220070)因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单位劳动(工作)纪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单位已于2021年6月7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颁发的相关证件同时作废。现要求你本人自本通告登报30日内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不到,责任自负。
集宁机务段
2021年6月9日
■债权转让通知
李梅:
你于2013年2月4日向本人借款20万元,关于该借款,现正式通知如下:1、本人已经于2020年6月30日将对你的上述借款本息债权全部转让给王桂连。2、现王桂连已经成为新的债权人,请你立即向王桂连偿还上述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为柱
2021年6月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玉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定字[2021]第253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1年6月11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10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锦和大酒店会议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 t p://pa i ma i.ca a 123. or g.cn)同步拍卖以下标的:
废旧曲轴56吨,起拍价:3700元/吨;废旧钢铁14吨,起拍价:2800元/吨;废旧杂铁50吨,起拍价:2200元/吨;含铁胶皮15吨,起拍价:400元/吨;废旧黄铜0.6吨,起拍价:34000元/吨;废旧紫铜0.2吨,起拍价:56000元/吨;废旧铝1吨,起拍价:12000元/吨;废铁屑约25吨,起拍价:1000元/吨(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有效期为一年)。整体打包拍卖,起拍价:431000元。
说明:1、标的以存放现场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在参拍前需认真查验标的及相关手续,成交后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竞买人办理网上报名手续时需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无行贿犯罪查询记录、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全额参拍保证金;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持上述资质原件来我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办理提货事宜,所涉及的拆除费、装卸费、运费等相关费用及提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4、展示及报名日期从即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16时止;报名联系电话:18604715785霍女士,看货电话:13947672628侯先生;5、保证金存入账户:户名: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账号:8115601013000003816。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6月11日
■行政处罚撤销公告
内蒙古凯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923413697381)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兴)应急管罚【2020】5号,对你(单位)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我局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送达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20年6月22日我局作出的(兴)应急管罚【2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和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行政处罚撤销公告
柯上凯(身份证号:330225196404115312)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向你(个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兴)应急管罚【2020】7号,对你(个人)作出了罚款162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送达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20年6月22日我局作出的(兴)应急管罚【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和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仲裁公告
马鞍山蒙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左琪与你公司(集劳人仲字【2021】56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0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