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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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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姜德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东偿还原告姜德凤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0863元(利息为13862元:自2013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5%计算,共计88个月29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15.4%,共计4个月1天,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000元),本息合计2086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姜德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姜德凤负担51元,被告王东负担34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王巍、孙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巍、孙婷婷偿还原告陈强借款本金12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10月22日的利息40040元,本息合计1600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王巍、孙婷婷支付原告陈强自2020年10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陈强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王巍所抵押的蒙(2017)通辽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982号,被告王巍名下的坐落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厂街办事处一委建筑面积为53.53平方米住宅用房屋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501元,由被告王巍、孙婷婷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杨玉喜、胡云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燕清、冯海强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及原审被告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杨玉喜、胡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崔敏、孙军、杜红丽、孙忠远、石霞、孙建兵、吕春、白海清、杜磊红、刘娟: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敏、孙军、杜红丽、孙忠远、石霞、孙建兵、吕春、白海清、杜磊红、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赵培延、史美丽、陆有向、刘凤英、孙玉德、付玉梅、孙贞德、李治芳: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培延、史美丽、陆有向、刘凤英、孙玉德、付玉梅、孙贞德、李治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于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红军偿还原告杨玉锋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9007.5元(15000元×1.5%÷30×1201日)合计2400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于红军支付原告杨玉锋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玉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于红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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