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司法之力护航生态服务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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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6-11

司法之力护航生态服务美丽乡村建设

呼伦贝尔市中院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金丽通讯员倪志静贾丹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今年以来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情况。

近年来,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为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任务,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起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的机制,构建“司法+行政”协同发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对生态修复补偿责任人、修复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等内容作出规定,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20年,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17件,其中,涉及非法占地犯罪占比43%,野生动物犯罪占比24%,林木犯罪占比16%,非法采矿犯罪占比4%。案件审理中,两级法院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让法律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发布会上,呼伦贝尔市中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彭程结合三起具有典型教育和借鉴意义的案例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作了介绍。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诉

李某某生态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

2019年5月至6月间,李某某在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湖捡拾野生鸟蛋1910枚,将其中62枚进行腌制,在将其余1848枚通过海拉尔中铁快运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1848枚鸟蛋绝大部分为骨顶鸡卵、鸿雁卵、苍鹭卵、草鹭卵、绿头鸭卵、红头潜鸭卵,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鸟卵。后经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繁育救护中心孵化,有96枚鸟卵孵化成活为野生鸟,被放归自然。

据专家统计,李某某非法捡拾野生鸟蛋的行为共造成19万余元的生态损失。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认定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随后,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李某某自2021年至2022年两年期间,在海拉尔西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完成30天义务浇水工作;二、李某某同意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将其签署和录制的赔礼道歉声明在媒体上公开发布,调解协议经为期30日的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在食物充沛、光照充足的春夏季节,野生鸟类在栖息地驻足觅食、繁衍后代,它们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长期乱捕滥猎行为已经造成众多野生鸟类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日益脆弱,不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非法捡拾鸟蛋,无论是自己食用还是交易获利,都影响了鸟类栖息地的生存环境,威胁到生态系统多样性发展,因而违法者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生态经济损失加以赔偿。该案的处理结果让公众充分认识到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心与力度。社会公众都应引以为戒。

鄂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等15人

盗伐林木案

2018年7月中旬,鄂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等15人未经林业部门审批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鄂某某、刘某某持有《林权证》范围内的天然林,利用油锯大量非法砍伐天然林木。经鉴定,鄂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等15名人砍伐林木幼树2347株,砍伐成树6377棵,立木蓄积881.954立方米,砍伐林木面积共218.5亩。

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鄂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等15人系共同犯罪,非法砍伐天然林,数量特别巨大,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主犯鄂某某、宁某某有期徒刑各八年,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各5万元,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呼伦贝尔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鄂某某、刘某某虽然持有《林权证》,但涉案天然林属于集体所有,采伐必须持合法手续,否则属盗伐行为。

该案件典型意义在于,该案被告人数众多,林木受损面积较大,对该地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法院判决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10月2日,孙某某驾驶404型四轮车,携带自制猎套等工具到吉文林业局吉文管护所施业区,布设钢丝连环猎套1699个。此后在2019年10月3日至11月4日间,孙某某共猎捕原麝3只、猞猁1只、狍16只,同时还采伐落叶松21株,用于搭建临时帐篷及烧柴使用。经鉴定,孙某某的行为共造成自然资源损失14.55万元。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构成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法院同时判令孙某某赔偿自然资源损失14.55万元。

该案件典型意义在于,野生动物资源系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杀害,而该案中的原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狍系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更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因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是保护国家生态资源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类社会生态安全和永续发展的必要举措。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通过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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