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05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喀喇沁大队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扣留的机动车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笫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对扣留机动车予以公告。
公告后三个月内如仍无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前来接受处理或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将依法处理。公告的机动车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