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案-件比”提升“满意度”一起故意伤害案背后的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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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6

“我为群众办实事、平安法治乌海行”系列报道———

一起故意伤害案背后的情与法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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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工作非常费事,但只要能让老百姓省点事,费点事也无妨。”在别人看来颇为棘手的事情,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勇却满怀信心,无惧风险与挑战。

4月14日上午,任勇再次来到位于乌达区西北部的两家门店,对双方当事人刘某某、贺某某进行了回访。

两家门店隔路而居。看望完受害人贺某某后,任勇穿过马路,走进了刘某某的门店。一句暖心的问候,一番真情的劝解,让贺某某夫妇的心有不甘化为释然,让刘某某的心存不解变为坦然。

不顾舟车劳顾,辗转两家店铺,为了两家人的和睦相处,一次又一次调解,一次又一次回访,让一度反目成仇的两个家庭怒火平息,让一桩刑事案件成功和解。作为案件的承办人,任勇说,在乌达区检察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尚属首次,为了老百姓,苦点累点没什么。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新理论、新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广泛关注。但是,刑事和解工作费时费力,考验着检察干警的智慧与能力素养。

2020年11月,一起刑事案件被移送至乌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刘某某。

两家门店,同样经营有方,同样生意红火,因何起冲突?为何爆粗口、动粗手?

隔路而居的刘某某与贺某某均以门店谋生。2020年7月2日23时,刘某某与贺某某因为生意竞争发生口角。贺某某夫妇推搡刘某某后,继而引发相互厮打。刘某某拿起一根带铁皮的木棍殴打贺某某,致其右手掌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受理该案后,任勇通过阅卷了解到,此前,刘某某、贺某某两家人相处融洽,后因经营扩大,出售的商品类似,形成竞争关系,进而互生嫌隙,矛盾随之加深。原本关系甚好的两家人最终因生意而大打出手,导致一家触犯刑律、一家受伤骨折的后果。

审查完案件后,任勇认为,案情很简单,事实很清楚。如果机械地就案办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刘某某最终会被判刑。但是,案件虽然办结了,可“事没了”“人不和”,无法真正化解两家的积怨,事后将成为不稳定因素。

“该案存在调解基础,没有必要起诉。”任勇决定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化解两家的矛盾纠纷,并亲自主持刑事和解工作。

刘某某表示对方有错在先,他是被迫还手。而贺某某表示,因对方辱骂才心生怒气,极力主张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面对贺某某的坚决态度,任勇充分发挥调解艺术,巧妙地利用“背对背”等各种方式,一边打消了双方的顾虑,一边展开了释法说理。

2021年1月28日,在乌达区检察院内,一个令人难忘的时刻到来了。

“对不起,我错了。”认识到错误的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真诚地向贺某某夫妇鞠躬道歉。作出让步的贺某某夫妇最终接受了赔偿,放下了怨气,原谅了刘某某。

经过任勇耐心调解,促使刘某某与贺某某坦诚沟通,最终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刘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乌达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着不起诉决定书的签发,乌达区检察院首次尝试的刑事和解案件成功办结。

刑事和解,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不仅降低了惩罚成本,也降低了犯罪成本。乌达区检察院在探索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让一桩故意伤害案事了人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两家人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不要因为一些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十几天过去了,心里想着刘某某与贺某某两家,任勇决定赶往两家门店,专程进行回访。

两家人曾经的剑拔弩张早已不复存在,但彼此之间仍心存芥蒂,任勇说,因为时间太短,让两家人彻底放下心结还为时尚早。现在看似相安无事,但他们心里还有待解的疙瘩不能小觑。“要调就调得彻彻底底,慢慢来,不急”。

回访是对和解双方的一种监督,更是了解他们的一种方式。据悉,每当路过刘某某和贺某某的门店,任勇总会进去看一看,聊一聊。一旦发现情绪不对,便想方设法解开他们的心结。

一起案件,不是一诉了之,而是延伸触角,全力化解矛盾纠纷;不是就案办案,而是跟踪到底,真正实现事了人和。乌达区检察院在探索刑事和解工作中,走在前,做在前,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严格把握司法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宽严相济,不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梁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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