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案-件比”提升“满意度”一起故意伤害案背后的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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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26

鄂尔多斯检察机关“一院一品、一院多品”建设巡礼

优化“案-件比”提升“满意度”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依托“4+1”办案机制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本报记者●李谱新通讯员●武帅杰●贺小春●旭日●冯钰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2020年以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针对新时代“四大检察”工作格局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改善司法评价等问题,在深入研判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积极推行“4+1”办案机制,优化了“案-件比”指标和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以及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切实提升了办案质效和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

2020年,杭锦旗检察院案件审结率为94.95%,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100%,已判决生效的225人均作出有罪判决;不批捕21人和不起诉52人无复议复核;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办案数保持稳定;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6.84%,同比上升62.83%,刑事“案-件比”1:1.14,同比下降0.44个点,2021年刑事“案-件比”1:1.11,同比下降0.32个点,仍居全市首位;提出刑事抗诉2件,实现近5年来刑事抗诉案件零突破。

规范四项办案机制全面提升案件质效

该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纳入“案-件比”的15项业务活动中,对“案-件比”影响最大的是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侦查取证能力和办案人员工作效率、责任心的问题。基于此,该院先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公检法联席会等,制定并推行《起诉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不起诉工作规范》《引导侦查取证和补充侦查工作规范》《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报告文书工作规范》四项办案机制,其中“规范起诉必要性审查”从检察官的审查责任和监督制约责任两方面来规范检察官审查起诉案件要论证和分析是否具有起诉的必要,并在审查案件报告中说明。对可能被判处无罪、定罪免刑、单处罚金的要强化案件监督制约,促进提高办案质量;“规范不起诉”重点明确危险驾驶等8类常见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明确对民营企业适用不起诉的条件以及不起诉的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监督制约等工作程序,精准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规范引导侦查取证和补充侦查”由该院和旗公安局联合制定,重点规范和细化取证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及跟踪监督等程序,确保减少“一退二退一延二延”等环节,同时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促进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规范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报告文书”重点引导办案人员通过规范捕诉一体、非羁押直诉和简易、速裁程序三类案件的文书制作模板,简化制作程序,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目的,促进提升案件质量。

推行百问清单制度强化证据审查能力

该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件证据瑕疵和质量不高、证据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大幅度减少检察官工作量和保障案件实体公正均衡、有效发挥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基础上,学习借鉴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办案经验。推行“证据审查百问清单制”,按照刑事诉讼8类证据体系和证据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的要求,以表格模式设置100项审查点。检察官在阅卷时,逐一对照审查,对发现的证据问题,在相应表格处标记“√”,同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详细说明对问题的处理情况和证据是否采信以及补证的情况。例如:针对取证瑕疵问题,设置“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未和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表述的名称一致”等审查要点;针对取证违法问题,设置“见证人与案件及办案机关有利害关系”“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组照片中让他人进行辨认”等审查要点。通过推行“证据审查百问清单制”,督促引导检察官在受理案件之初即高度关注证据、程序合法性,促进检察官发挥主导作用,强化证据意识和证据审查能力,确保了有力指控证明犯罪。

搭建沟通协作桥梁合力维护公平正义

该院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并不是包办代替,监督也不是高人一等,必须认真落实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促进各司法机关规范执法、维护公正,共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的理念。为此,该院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政法委汇报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主动强化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的沟通协调工作,借助“大三长”“小三长”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交流、互通信息、消除分歧,在认罪认罚适用、“两项监督”、提前介入、建设派驻公安检察室、派驻值班律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速裁、简化庭审、量刑建议采纳、刑罚执行等多个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出台5项制度。加大智慧公诉、法律文书自动纠错、量刑建议等智能办案辅助系统的应用,保障刑事诉讼的高效顺利进行,确保群众在办理的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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