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音查干讯近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300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75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2017年3至4月用5750元先后分九次向被告人孙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3446条,之后,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8313条。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29551条,获利18300元。被告人孙某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中,私自从公司数据管理系统后台下载284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先后向被告人朱某某出售该公民信息,获利5750元。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