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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鄂尔多斯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李维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永泰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李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自公告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包宝良、李辉荣:

本院受理原告岳狗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王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乐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杨春青: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晓凤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春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晓凤农资经销处欠款21880元,支付利息12690元,合计345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王丙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农资款5800元,2021年3月15日之前的利息8468元,本息合计14268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利息,按月息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邹建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扎那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关扎那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院墙施工款159700元,2021年3月15日之前的利息21160.25元,本息合计180860.25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97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0.5%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2018年4月2日之前的利息18853.33元,本息合计5885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唐扎拉根、陈姑娘: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梅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一、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14800元(2015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22日,共74个月×0.02元),共计:27800元;二、要求被告从2021年3月23日开始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直至本金偿还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9日

张青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237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秀英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19968元(从2008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29日),利息按照月利1.28%计算,本息合计29968元;另支付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1.28%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5月19日

胡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长付与被告胡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向原告赵长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利息12032元,本息合计32032元;二、被告胡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长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1年1月1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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