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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5-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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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讯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善林金融”满洲里崯梅分公司负责人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善林金融全称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另案处理)。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多家线下门店,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方式,以允诺保本、高额返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 “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幸福之路”)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015年8月,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市成立满洲里崯梅分公司。2016年11月,被告人韩某被任命为满洲里崯梅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管理等。在被告人韩某任职期间,满洲里崯梅分公司先后向10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3988亿元。其中,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2522亿元。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韩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综合上诉人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其具有的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充分考虑了韩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韩某的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鹏双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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