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山: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俊山与被上诉人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97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明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就(2020)内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内蒙古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宇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众与被上诉人包头市鑫益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银豹、索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
田志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丁玮琳、田志杰、田金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