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为: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连续二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进行年报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清理时间
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三、清理程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计、排查和梳理,摸清详实底数,在此基础上将核实确认结果等信息报送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提供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逐一核实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我局将根据税务部门的核查信息确定清理工作其他事项,同时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产生的企业实地核查信息,确定其是否经营。
四、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分不同情况,我局将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补报年度报告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名录的,我局在审核其提交材料后手续完备的,将予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继续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2018、2019年度以来连续两个年度(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但又有继续经营意向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及时补报年度报告,然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营业执照后从未经营或者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再继续经营的。
3、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精神,对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连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税申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局将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清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公告如下,请名单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及时携带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206室)
联系电话:(0471)3389326
吊销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 t p://nm.gs xt.gov.cn)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网址:www. xi nchengqu.gov.)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