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讯日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原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敏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对被告人赵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赵敏利用职务便利,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办理、升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77余万元;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赵敏利用职务之便,以多拨付供热补贴款或者虚报供热面积方式套取供热补贴款共计225余万元;2003年,被告人赵敏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2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敏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其亲友积极配合调查机关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