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世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高世杰(2021)内0125民初31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世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李金刚、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被告李金刚、第三人李志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23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李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杜佳明与被告李海林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朱美平:
本院受理原告温都苏与被告朱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温都苏36000元;二、驳回原告温都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温都苏负担151元、由被告朱美平负担735元,公告费500由被告朱美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杨苏菲:
本院受理张逍育申请执行杨苏菲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5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乌海市建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丽申请执行冀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40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达评报字[2021]第003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亮泽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海艳申请执行内蒙古亮泽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4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高永生:
本院受理安淑华申请执行高永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07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0】第0021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达拉特旗江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俊、杨茂雄、王如雷: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达拉特旗江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广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俊、杨茂雄、王如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达拉特旗江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1.达国用(2010)第000949号、2.达国用(2010)第00095号国有土地,查封杨俊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远明苑小区11#1单元502室产权证号:27316达国用(2009)字第001021、3.查封杨茂雄的百分之五十份额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亿利大道北杨场湾停车场服务中心B-3#楼2号(南)住宅用地,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达拉特旗不动产权第000181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景伟: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景伟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37号之二驳回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2019)呼北证执字第172号公证债权文书做出的抵押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景伟所有,与实际房屋登记不符,本案对该案件申请的强制执行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执行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市继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白东、王卫英、焦智禄、康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继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白东、王卫英、焦智禄、康霞、白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28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21】第0064号、内济丰估字【2021】第0065号、内济丰估字【2021】第0058号、内济丰估字【2021】第0067号评估报告、(2017)内0105执128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小区二期3-0-501号房屋)、(2017)内0105执12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11202160号 、134011202161号 、134011202162号3处房产和杭国用(2012)第1506250010070040030号 、(2012)第1506250010070040030-1号、(2012)第1506250010070040030-2号3块土地)。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张杰: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诉张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智游链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卓诉内蒙古智游链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志忠申请执行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