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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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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

本院在执行陈喜贵申请执行刘振荣、刘兵、宋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19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兵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6号街坊108号(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0239号)房产一处及东胜区羊场壕乡苏家渠社土地一处(土地证号:96-815号)以768380.4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陈喜贵的相应债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

贾世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世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75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工程款1640000元和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的利息共计71340元(暂记至起诉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以及自起诉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内01民终326号案件受理费22650元,以上款项总计173399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赴海南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王忠平、张红梅、冯逵:

本院受理原告韩晓云与被告王忠平、张红梅、冯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韩晓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8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冯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忠平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78元,由被告王忠平、冯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张爱霞、张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永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47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张爱霞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九盛丽景花园6-2-1007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19132),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在诉讼财产保全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曹荔(身份证号码:152102198906010061)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6号街坊宏源清秀阁24幢-1单元-1号房产(房产证号:109021508570号)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从文书送达之日起查封期限为3年,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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