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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17

放下“鱼饵”等上钩 敲诈又出“新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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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姚某某、屈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将安装有GPS的电动车放在科大美食街附近,第二天发现电动车被盗后,姚某某伙同被告人屈某某根据GPS定位找到被盗电动车后,以不给钱就报警要挟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迫使违法行为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给姚某某转账5500元,屈某某从中分得2000元。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将安装有GPS的电动车故意放在青山区四道沙河村附近,发现电动车被盗后,伙同被告人屈某某根据GPS定位找到被盗电动车以不给钱就报警要挟违法行为人赵某,因赵某没钱赔偿,姚某某遂报警。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将安装有GPS的电动车故意放在昆区和平村无监控的偏僻路段,发现电动车被盗后,伙同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根据GPS定位找到被盗电动车,以不给钱就报警要挟违法行为人邬某某,要求邬某某赔偿3000元,因邬某某没钱自行报警而未遂。

本案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3500元,责令被告人姚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

该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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