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诉被告庞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柴新耀: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4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杨挡卫:
本院受理原告赵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