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坝讯近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陕坝镇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受理后,办案法官立即与被告郝某取得联系,询问不交物业服务费的原因,郝某称其居住在6楼,房顶存在漏雨问题,物业公司拒绝维修房顶,所以拒交物业费。办案法官听了郝某讲述后,从日常生活简单的购物讲起,告知郝某合同相对性原理,房屋漏雨问题在房屋交工后5年内属工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5年后,需达到70%的业主同意可动用房屋大修基金进行维修,因郝某房屋已超过5年房屋质保期,需要联合其他业主动用房屋大修基金维修。经过多次沟通,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被告人郝某解释,最终使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评析:
像郝某这样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的案件有很多。许多业主认为,房屋漏雨、窗户玻璃破碎等责任应该属于物业服务公司,业主既然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在开发商找不到的情况下,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殊不知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没有前后交接的关系。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保修期内业主可直接找房屋开发公司进行维修;而过了房屋保修期5年后,需动用房屋大修基金进行维修。
(张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