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借车辆出事故谁担责房屋漏雨无人修 业主拒交物业费平安人寿与乌兰察布市签订精准扶贫协议助力优势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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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7

转借车辆出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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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7年9月30日,赵某将父亲的奔驰越野车借给了朋友张某。2017年10月1日,张某在没有经过赵某及其父亲的同意下,将该车又借给了郑某。郑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赵某父亲的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以后,赵某与郑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张某作为见证人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协议达成后,赵某找到张某和郑某要求赔偿,但二人均推诿拒绝赔偿,之后,赵某的父亲作为车辆所有人,将张某和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总结本案争议焦点: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谁?需要明确的是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其他人侵犯。本案中,赵某将奔驰越野车借给张某使用,张某在借用他人车辆的期间没有尽到合理保管和使用义务,没有经过赵某及其父亲的同意,将车辆借给郑某使用,郑某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赵某在没有经其父亲授权的情况下与郑某达成赔偿协议,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有张某的见证,在庭审中,郑某对该事实也表示承认和认可,应认定郑某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和赔偿责任主体,应该由郑某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没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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