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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凤贵、包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加全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加全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凤贵、包玉莲向原告偿付由其代偿本金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云秀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呼和浩特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志江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执行评估、拍卖你公司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兴隆小区锅炉房11至2层1房产 (房房权证:2003006772)。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财产处置参考价确认程序通知、现场勘验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杨树春:

本院受理庞国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卜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俊诉卜晓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胡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志刚、胡志强、卜祥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夏薇(曾用名:夏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志芳借款本金8902元;二、驳回原告陈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红星(曾用名马红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霹雳火商贸有限公司、红星、杨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红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10784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21078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22元,由被告红星负担3879.82元,由原告负担3142.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黄健福: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诉被告黄健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文出租车承包费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高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秉、康英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秉、康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42552.7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3082.95元自2012年9月28日始,28686.88元自2012年11月29日始,85171.38元自2015年9月24日始,14091.95元自2013年1月30日始,14300.59元自2013年2月30日始,28084.12元自2013年3月27日始, 28157.51元自2013年6月26日始, 14136.75元自2013年7月31日始, 14095.92元自2013年8月28日始,14081. 21元自2013年9月24日始,14062.98元自2013年10月24日始,14062.93元自2013年11月28日始,28227.39元自2014年2月28日始,14155.55元自2014年3月27日始,14081.34元自2013年12月27日始,131300.59元自2014年12月29日始, 42772.69元自2015年3月30日始,以上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及542552.73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6元,由被告高秉、康英杰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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