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内蒙古居无忧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艳秋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1]第7号裁决书。本院受理樊慧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1]第8号裁决书。本院受理郑晓鹭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1]第9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1年2月9日
■更 正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刊登在《内蒙古法制报》12版的原告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诉被告安艳柳、白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原为“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更正为“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仲裁送达公告
冯瑞新: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伊金霍洛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与你本人(冯瑞新,身份证号:15262919791227159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鄂仲字第02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2021年4月9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2021年4月29日前),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的第20日(2021年5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楼第二仲裁庭511室)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道歉声明
我社于2008年出版《神笔马良》一书(I SBN 978-7-80723-362-6),错误地将童话作品定义为民间故事,篡改了原著,未署作者名,侵犯了著名儿童文学作家、一代童话宗师、童话名著《神笔马良》作者洪汛涛先生的著作权。特此登报,向洪汛涛先生表示诚恳的道歉。
远方出版社
■更 正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上刊登的原告李信诉被告韦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将“韦成刚:”误写为“李信:”,特此更正。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仲裁公告
史梅梅(身份证号:15262619651116662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二楼,开庭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二楼208室,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连蒙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车站经营部税务登记证正本遗失,证号:150102761085328,声明作废。
莎日娜、白那顺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一路金河湾住宅小区二期26号楼2单元1203号房房本遗失,不动产单元号:150105400004GB00004F00260099,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众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遗失,注册号:150100000021044,声明作废。
2021年2月9日
■仲裁送达公告
杨慧: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伊金霍洛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与你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纷一案【(2020)鄂仲字第0296号】,我委已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鄂仲字第0296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联系电话:0477—8379483),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其其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2021]第23号),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裁决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未申请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9日
■遗失声明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都业君、于志伟受贿罪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都业君、于志伟非法所得财产登记在乌兰浩特市嘉尧农机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销售发票登记在崔沮霆名下)的位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物流园区嘉尧农机市场2号S-14号门店一套(房权证:110011500483)进行公开拍卖,于2020年9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时,买受人张鑫以1260768元的最高竞价竞买成交。因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无法收回,现声明作废。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