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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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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建: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荣忠玖: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李老七农资店与被告荣忠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张献华、张玉洁: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献华、张玉洁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7件系列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263号、(2020)内01民终3264号、(2020)内01民终3265号、(2020)内01民终3266号、(2020)内01民终3267号、(2020)内01民终3268号、(2020)内01民终3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7件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于文珍、温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文珍、温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张林:

本院受理原告武雄威与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陈炜:

本院受理原告刘君与被告陈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至付清之日(按照月3%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人民币13800元),共计338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许伟鹏:

本院受理王福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伟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福鑫借款本金3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吴仙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仙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王贵艳、于志海: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贵艳、于志海、白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内蒙古华欧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孔宪宏与内蒙古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欧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毕铁玉:

本院受理原告许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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