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2020年8月份,经我公司核查发现,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未经我公司批准,冒用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私自承揽工程,并伪造我公司公章、法人手章、财务章等对外经营,针对上述行为我公司已经报警,故相关人员承揽未经总公司批准的项目工程与我公司无关,均由他们个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因相关人员已违返双方协议约定,我公司决定注销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特此声明。
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
■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汇友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04000026590,声明作废。
本人李喜财,王瑞霞,身份证号:150925197407240016,150103197407090028,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悦府16号楼1单元502号房免收物业费承诺函丢失,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武川县森茂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25N A001222X,声明作废。
武川县森茂种植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证号:150125097032972,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浪漫一生女子用品店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102196707132524,法定代表人:王芳,特此声明。
王喜旺(身份证号:152622196502260017)将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水泥厂北宅基地证(证号:000577)丢失,声明作废。
李鹏飞、刘亚辉,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坐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幸福小区2号楼二单元0202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6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17.37平方米,证号:蒙(2017)奈曼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383号,声明作废。
赤峰鸿基装运有限责任公司将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0403000010307)及公章和财务章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苏小兰,身份证号:150103197802031028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悦府16号楼1单元2004号房免收物业费承诺函丢失,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日月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注册号:150203000090662,组织机构代码:39776699-4,声明作废。
姜丽艳(身份证号:150404197708260062)杨利青(身份证号:152601197609050012)遗失内蒙古龙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收据壹张,收据号:0015849,金额:-1203元,声明作废。
2021年2月2日
■注销公告
赤峰鸿基装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0403000010307,经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并拟向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赤峰鸿基装运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2月2日
■公 告
呼和浩特市荣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为蒙A51220的车辆(车架号:LGAX5D65XA1038516)于2020年12月8日达到强制报废期,车辆行驶证、车辆号牌、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证号:150102000254)报废注销。
呼和浩特市荣通运输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
■债权转让通知
鄂托克旗神华蒙西华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窦永军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公司2015年6月4日《借据》项下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窦永军,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窦永军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恒信泰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
■债权转让公告
经协商,萨仁德力格尔(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对王建英(债务人)的债权协议转让给冯科融,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受让人取得债务人欠付债权人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物权在内的全部债权。同时有权要求各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要求提供物权担保的的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转让方联系人:萨仁德力格尔
联系电话:13234877777
2021年2月2日
■公 告
韩德利:
你所认购的我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铁西区方圆一厦23层15#20#至26#30#写字楼已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请于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前来方圆一厦处办理收房手续,逾期未办理我方将不再保留你所认购之房产,并有权处置该房产,你方所付款项不予退还,责任自负。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2月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艾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贾二彬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新劳仲裁字[2021]第6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1年2月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凌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付佳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新劳仲裁字[2021]第5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1年2月2日
■更 正
丁达呼白乙拉(又名丁双喜)、金斯日古楞、吴德柱: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0年9月30日14版向你送达的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与被告丁达呼白乙拉、金斯日古楞、吴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中“判决要点:一、被告丁达呼白乙拉、金斯日古楞、吴德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欠款本金4750元;二、被告丁达呼白乙拉、金斯日古楞、吴德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欠款利息3610元(4750元×0.02元×38个月,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9年3月2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更正为“一、被告丁达胡白乙拉、金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欠款本金4750元;二、被告丁达胡白乙拉、金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利息3610元(4750元×0.02元×38个月,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3月1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9年3月2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