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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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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武吉锁诉张海生(2021)内0125民初244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海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鲍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龙与被告包头市华坤贸易有限公司、樊宏飞、鲍永康、上海华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中止诉讼。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7101民初73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2月2日

刘培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陈国荣、王彦文: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国荣、王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被执行人陈国荣所有的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岐山东路70号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耿遥山:

本院受理张艳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案件审理需要,经张艳秋申请,本院决定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孟令臣:

本院受理孟令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韩满龙:

关于原告张学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寇伟生:

关于原告刘红强(又名刘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岳泉:

关于原告刘文兵与岳泉、闫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袁成柱: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菊诉被告袁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51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王永海、赵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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