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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徐秀珍、徐文秀、刘广、徐秀明: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曹兵:

本院受理原告付命元诉被告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203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刘秀峰、王永兵:

关于鄂尔多斯市铭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联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刘秀峰、王永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你们名下财产进行了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468号、第0469号、第0470号、第0471号、第0472号、第04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乔子夏、石卫东、许丽霞、杨东风: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玲与被告乔子夏、石卫东、许丽霞、杨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乔子夏偿还原告王美玲借款本金4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石卫东、许丽霞、杨东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乔子夏、石卫东、许丽霞、杨东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刘桂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桂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4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及划拨财付通账号)。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常广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广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463号执行裁定书 (冻结及划拨账号6226903500024849)。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赵喜军、翟彩霞:

本院在执行关小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1549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恢1549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8)内0602执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喜军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四)、(2020)内0602执恢15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赵喜军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53195.4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郝改凤: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敏诉被告贾严生、郝改凤、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改凤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敏借款本金900000元及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1908333元;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改凤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立敏借款利息(本金900000元×月利率2%×时间从2020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贾严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贾严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改凤追偿;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严生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敏借款本金227500元及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480625元;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严生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立敏借款利息(本金227500元×月利率2%X时间从2020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郝改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郝改凤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严生追偿;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改凤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敏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316900元;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改凤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立敏借款利息(本金150000元×月利率2%X时间从2020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敏借款本金350000元及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741733元;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立敏借款利息(本金350000元×月利率2%X时间从2020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贾严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贾严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郭荣、郭瑞、侯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602民初68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从2010年7月29日到起诉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01583.33元(年利率6%,本金为50万元)。上述二项本息合计:801583.33元。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500000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王庆宝:

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庆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承包费、保险费等共计367926.58元;二、被告王庆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基数367926.58元×时间从2020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821.7元,由被告王庆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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