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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4

东胜区"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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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法院院长康建枝(中)主持庭审.

东胜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治录(中)宣读起诉书.

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张海艳宁布)4 月1 7 日上午,伴随着清脆的法槌敲击声,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治录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东胜区人民法院院长康建枝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东胜区"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办案,对于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从2 0 1 6 年5 月份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在东胜区租赁的别墅内,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及微整形服务,并以每支1 8 0 0 -2 0 0 0 元不等的价格向刘某某等四人销售并注射治疗用A型肉毒素(商品名称:保妥适),后经鉴定该肉毒素为假药.该案经公安机关破获后,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开庭前,康建枝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严格审查证据,与合议庭成员共同研判案情,梳理法律关系,确定庭审重点,并指导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庭审中,王治录依法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依次出示了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并就该案的事实认定、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用语精炼,逻辑缜密,指控犯罪有力,辩论有理有据,展示了公诉人的职业风采.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查清了本案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假药仍销售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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