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法学会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安全有序组织考试  打造规范执法队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阿拉善盟司法局:“五步走”助推宪法精神入脑入心专题培训夯基础学用结合促提升中国银行年度报告连续三年荣获H KM A重要奖项
第0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71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6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报讯(记者赵芳)近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正式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其相关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要符合法定招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一般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社会捐资、群众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

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有违反,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加水站、加油站、停车场、洗车场、修车厂和广告牌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有效解决我区8.5万公里村道管养‘无法可依’的问题,是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内蒙古的重要体现,对于科学指导和加快推进我区‘四好农村路’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规划处处长刘智勇介绍说。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