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
本院在办理王誉泽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47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7000460015424112),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高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爱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爱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街15号北国新天地1号楼3B020号商铺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物业费26432.5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高爱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海荣、张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巧梅与被告王勇、王海荣、张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巧梅借款本金43859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3年4月11日至2019月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但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王海荣、张平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巧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68元,由三被告负担15380元,由原告负担1138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海荣、张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巧梅与被告王勇、王海荣、张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审被告王勇不服(2020)内06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我院(2020)内06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巧梅借款本金43859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判决;二、请求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三、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张光: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彦与被告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文彦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核减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张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浩:
本院受理申请人薛峰与被申请人王浩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79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郝奇平、哈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郝奇平、哈沙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营业部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8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郝奇平、哈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武三全、辛梅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宋福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贾海拯: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海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拍卖被执行人贾海拯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0号街坊华夏绒都小区2号楼2单元403室(房产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不动产权第0006034)房产一处】,及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摘要:贾海拯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0号街坊华夏绒都小区2号楼2单元403室(房产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不动产权第0006034)房产一处(建筑面积90.25平方米,住宅)于2020年8月19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7.0729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布拉格、高娃: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娜仁图雅与被执行人布拉格、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你们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提取被执行人布拉格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020)内0602执116号一案中案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徐彦文:
本院在执行赵林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内0924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王祯:
本院在执行范宝龙申请执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内0924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刘少波、田芳: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刘少波、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张宏亮、包头市大秦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张宏亮,包头市大秦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刘勇、高美、赵智华、郭文庭、郭文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高美、赵智华、郭文庭、郭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吴花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庞凤云、吴花花、曹艳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陈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庄千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